夏玉雯律师解答没收财产时由谁监督管理(没收财产时由谁监督管辖)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夏玉雯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没收财产时由谁监督管理,没收财产时由谁监督管辖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夏玉雯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62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无党派民主人士

  学历:大专

  执业机构: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411376282

  主管机关:黄浦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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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没收财产时由谁监督管理,没收财产时由谁监督管辖

  夏玉雯律师解答:

   没收财产时,应当由检察院监督。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督机关是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所扶养的人预留必要的生活费。

   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当没收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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