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什么之日起算)

  罪犯申请缓刑时,由审判长宣布缓刑期限。如果试用期成功通过,则无需执行主刑,但仍需执行附加刑。试用期什么时候开始?以下是五六懂法网边肖的简介。

  一、缓刑考验期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被确认的日期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上诉没有上诉或抗诉,而抗诉到期后的第二天;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之日。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不得作为缓刑考验期。因为拘留期限可以作为一种刑罚,但缓刑不是监禁期限。

  对于被判缓刑的罪犯,他们在一审判决后不再需要被拘留。判决生效前罪犯仍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罪犯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侦查。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如何计算的?

  《刑法》第48条后半部分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确定缓刑考验期标准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的期限。法律规定有两个试用期:

  1.刑事拘留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最长不少于一年,最短不少于两个月;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高刑期不低于原刑期但不超过五年,但最低刑期不得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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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确认的日期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上诉或者抗诉后维持原判的,从二审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调查。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不得作为缓刑的缓刑考验期。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以先决定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依法移交侦查。

  三、缓刑考验期可以缩短吗

  缓刑考验期是否可以缩短,缓刑犯是否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当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减刑一般不适用,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缓刑考验期可以相应缩短。即使减刑,减刑的条件也是具体的,即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决,并且在宣告缓刑前已经拘留的,宣告缓刑前的拘留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准从刑期中扣除。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应当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不应与刑事拘留和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相混淆(《刑法》第44条和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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