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一般质量事故标准(公路质量事故等级)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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