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怎么构成的刑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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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瑶律师解答: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应包括四个要件:侵害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客观上讲,是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就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瑶律师介绍:
姓名:江瑶
性别:女
执业证号:11101200911756638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执业机构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71259374K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勇
执业状态:正常办公电话01068108700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院国海广场4号楼6层716,71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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