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对方要求赔偿3000合理吗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幸福社区的居民刘女士给本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她的朋友孙先生因出差将宠物狗寄养到她家,她在户外遛狗时,宠物狗不慎将一女子咬伤,对方要求赔偿,但朋友孙先生拒不赔偿,并要求她来支付相关费用,刘女士很无奈,想通过栏目寻求帮助。
事件回放
据刘女士说,一周前朋友孙先生因为工作原因要去外地出差,便把自己的宠物狗寄养到她家,并交代她每天要按时出去遛狗。有一天遛狗时,一女子见到狗大叫一声,狗突然不受控制,咬伤了这个女子的小腿,她立即带其前往医院进行了伤口处理,之后该女子以治疗费及误工费为由向她索要三千元的赔偿,她将此事告知孙先生,但孙先生却不承担责任,并要求她承担相关费用,这让刘女士无法接受。
双方说法
刘女士认为,当初答应孙先生将狗寄养到她家是好心帮忙,每天遛狗也是按照孙先生的要求,拴好狗绳再出门,狗咬伤行人纯属意外,毕竟自己只是帮忙,应该由狗主人来负责,孙先生让她赔偿实属无理要求。而孙先生认为,虽然自己是宠物狗的主人,是刘女士遛狗时没有控制好狗才会发生咬伤人的事情,应该由刘女士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曹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孙先生虽为该宠物狗的实际饲养人,但在当下,刘女士由于寄养关系,其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刘女士已经对宠物狗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牵引狗绳),且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并非宠物狗自发咬人,而是由于该女子经过时突然大叫,导致宠物狗受到惊吓而失去控制,因此该女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刘女士的责任。由于本案中存在委托关系(即无偿寄养关系),因此若刘女士对外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后,可与孙先生就其内部责任分配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比例进行分担。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