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的承诺将失去效力(承诺不能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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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颢律师解答:
承诺一般是不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的,其内容应当与其收到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为新要约;但如果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夏颢律师介绍:
律师姓名:夏颢
执业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执业范围:公司法相关,经济相关,民事相关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首次执业时间:2016-07-01
执业证号:13201201610******
执业状态:正常执业
擅长领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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