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关于债权的处理(离婚前的债务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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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雅娜律师解答:
离婚案子裁定债权的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收益等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孟雅娜律师介绍:
姓名:孟雅娜
性别:女
执业证号:11101201911091099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
执业机构: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
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6819562509
律师事务所主任
暴杰
执业状态:正常
办公电话:010-82275788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5单元802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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