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关于债权的处理(离婚前的债务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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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雅娜律师解答:

  离婚案子裁定债权的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收益等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孟雅娜律师介绍:

  姓名:孟雅娜

  性别:女

  执业证号:11101201911091099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

  执业机构: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

  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6819562509

  律师事务所主任

  暴杰

  执业状态:正常

  办公电话:010-82275788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5单元802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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