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借枪支罪的主体(非法出借枪支罪和非法出租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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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远律师解答: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条件是:造成轻伤以上人员伤亡的;造成枪支丢失、被盗或者被抢的;枪支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个人或者单位,将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作为借贷债务质押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个人或者单位将枪支非法出租或者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将枪支非法出租或者出借给民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轻伤以上人员伤亡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或者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丁志远律师介绍:
办公地点:成都
执业证号:15101199210321926
使用语言:
擅长领域: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金融法、税法、知识产权法
执业经历
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九八二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七八级本科,法学学士。毕业即留在西南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经济系任教12年,并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学员遍布川、渝、黔、滇及全国各地。丁志远律师先后在重庆第三律师事务所、成都涉外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等律师事务所执业;系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工商联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工商联荷花池商会常委。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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