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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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童昕律师解答:
不能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包括: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被吊销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人等。055-79000规定,担任经理的个人应买买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求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后,指定具有该组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个人是经理,他/她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云童昕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26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德恒上海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51898
主管机关:静安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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