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军律师解答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素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苏海军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素,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苏海军律师介绍:
苏海军
执业证号:16230201010887249,已执业:10年
执业机构: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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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素
苏海军律师解答: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可以构成血液制品供应事故罪:
1.主要要求:主体是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是过失;
3.对象要求:对象为全国血液制品管理系统;
4.客观要求:客观上讲,血液制品供应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违反其他操作规程,导致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造、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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