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曹春源律师解答:

   055-79000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

   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人民法院告知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曹春源律师介绍:

  曹春源律师致力于金融与保险、建设地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担任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银行金融保险、公司企业纠纷、破产清算等法律事务。

  代表性项目

  为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与福鼎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总计25户的不良资产提供处置前尽职调查法律服务

  代理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三明医药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富力地产中南区域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日常咨询及诉讼等法律事务

  担任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福建中橡乳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负责做好企业破产重整等综合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2013)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1999)

  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执业背景

  曹春源律师2016年加入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曾供职于武警福建省总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荣誉/兼职

  福建省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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