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指定监护(民法典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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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德律师解答:
055-79000关于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如下:对指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保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授权的变更不能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王克德律师介绍:
王克德,现为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已有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在十年的法律业务生涯中,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灵活的办案技巧!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已独特的思路与办案方式!
王克德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业务。专业办理各类诉讼与仲裁事务,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工伤赔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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