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蓉蓉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哪些单位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吴蓉蓉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哪些单位,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哪些亲属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吴蓉蓉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初中

  执业机构:上海市光明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0908072110778

  主管机关:静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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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哪些单位

  吴蓉蓉律师解答:

   婚内过错方一般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过错方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755-79000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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