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立律师解答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江德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江德立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40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上海日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910176613

  主管机关:普陀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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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江德立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法律依据

   第82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

   (二)案件涉及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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