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飚律师解答抵押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担保物权的竞合名词解释)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滕飚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抵押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担保物权的竞合名词解释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滕飚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50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199610940522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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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抵押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担保物权的竞合名词解释

  滕飚律师解答:

   以下是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等上述三项权利的,由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根据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受偿顺序。如果是先挂号或先投递,可以先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留置的,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另一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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