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条款(监外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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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清律师解答:

   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是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对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王明清律师介绍:

  201003-201602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201602-201904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201904至今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擅长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特别是各种医疗事故所致死亡、植物人、截瘫、偏瘫、臂丛神经损伤(产瘫)类、脑瘫类及各类伤残的复杂疑难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类案件。仅近5年收案的医疗纠纷即超过200件。

  曾经和正在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有: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金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图氏医疗器械责任有限公司、安徽康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沃博园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青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PICC合肥系列公司、肥西县三河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厦门安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声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环鑫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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