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未签字的房屋买卖有效吗(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未签字)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共有人未签字的房屋买卖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未签字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刘丹阳律师解答:

  共有产权人没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共有房屋全部共有人同意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共有产权人没有签字但单独出具同意出售承诺书或事后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买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刘丹阳律师介绍:

  姓名刘丹阳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年月1967-09-16,学历本科毕业时间1991

  学位学士职称级别三级,政治面貌群众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2073取得时间1993

  执业证号12301199410830904取得时间1994

  执业类别专职执业年限24取得方式考取

  担任哪届哪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党代表无

  年检注册情况

  年度考核情况

  2018称职

  2017称职

  2016称职

  2015称职

  2014称职

  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数量无

  执业简历起止时间所在律师事务所职务,执业类别:2011年-2012年

  2012年-2017年

  2017年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律师专职

  专职

  专职

  执业中断说明无

  业务专长民商,刑事

  擅长领域: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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