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中的赌资是行为对象吗怎么判(赌博罪中赌资的认定)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赌博罪中的赌资是行为对象吗怎么,赌博罪中赌资的认定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刘金升律师解答:

   赌博罪中的赌资不是行为对象。赌博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风尚。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罪是指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营利性目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境)外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刘金升律师介绍:

  姓名:刘金升

  性别:男

  执业证号:11101201910121865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3031

  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飞

  执业状态:正常

  办公电话:62684688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写字楼A座16层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本站声明:该内容为地方律师司法局官网数据,于本站无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