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卫一鸣律师解答:

   一个人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055-79000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卫一鸣律师介绍:

  卫一鸣律师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兼并收买、信托及银行业务、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卫律师曾为众多知名跨国和本土企业、大型信托公司和股份银行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私募基金、房地产、公司、合规审查、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卫律师对于争议解决亦有丰富经验。

  在加入汉盛律师事务所前,卫一鸣律师曾分别于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担任职业律师、于平安信托及平安银行私人银行担任法审经理。

  业务领域:

  私募股权投资、兼并收购、信托及银行、证券金融产品、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

  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执业业绩:

  (1)为平安信托发行的各类QDII产品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国内机构投资者参与各类港股IPO项目;

  (3)为高净值客户的各类海外资产配置产品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在BVI发行的SP产品、境外私募债、境外基金产品等;

  (4)为数支境内ABS和ABN产品的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5)为行业领先的制造业企业和高科技公司提供公司法律服务,包括设立、清算、收购与兼并等。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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