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确定性质(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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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殿启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有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劳动者申请仲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陶殿启律师介绍:
姓名:陶殿启
性别:男
执业证号:11101200310324025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执业机构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795100661K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殿启
执业状态:正常办公电话65667110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建华南路17号柏联大厦313室
擅长领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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