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福律师解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金融许可证的公司转让)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张海福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金融许可证的公司转让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张海福律师介绍:
张海福男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专职A201313042402712014年03月01日113012015107525522015年12月01日2015年12月01日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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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金融许可证的公司转让
张海福律师解答:
转让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罪的量刑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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