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要记录交通事故中的内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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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倩林律师解答:
交管部门要记录交通事故中的内容一般包括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交通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涉事车辆类型及车牌号等。如果涉事人员逃逸的,还应当讯问在场人员关于逃逸人及车辆的相关特征信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廖倩林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29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13101201611686506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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