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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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绪飞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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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薛绪飞律师介绍:

  姓名:薛绪飞

  性别:男

  执业证号:11101201910088353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

  执业机构: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

  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3064229862

  律师事务所主任

  封新琴

  执业状态:正常

  办公电话:62506868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2号楼三层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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