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强拆违建的程序是什么(城管强拆违建的程序有哪些)

  一、城管强拆违建的程序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其他步骤。

  二、什么是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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