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主体(抽逃出资罪名)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抽逃出资罪主,抽逃出资罪名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徐信刚律师解答:

  抽逃出资罪既遂这样处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金钱额或者抽逃出金钱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金钱额或者抽逃出金钱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徐信刚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45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恒民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210695134

  主管机关:虹口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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