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是什么(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过继的要求)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是什,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过继的要求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王罡律师解答:
《民法典》关于继子女收养的特别规定是,继父亲或者继母亲经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本法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第1003条
或者继父、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得免除第1093条第3款、第109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0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王罡律师介绍:
专业领域
银行金融
资产融资与租赁
工作经历
王罡律师1998年7月起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司法务工作,2001年11月开始专职律师生涯,2011年6月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现在君合北京总部和上海办公室执业。
王罡律师在大量的双边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出口信贷、并买融资、贸易融资及资产融资交易中代表贷款人或借款人,其融资法律服务经验涉及多个行业,包括航空、电力、不动产、石油化工、农化、医疗、旅游、有色金属、造船、包装、造纸、国际贸易、租赁等。王罡律师因擅于处理复杂结构的跨境交易而受客户高度赞誉。
王罡律师是中国顶尖的资产融资及租赁律师。他长期代表国内外的航空公司、航运公司、出租人、银行、租赁管理公司、公务飞机用户和托管人以及其它有关当事方,在运输飞机、公务飞机、直升飞机、船舶、海上结构物、航空和船舶发动机以及各种不同用途和类型的设备及机械的采购、处置、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税务租赁、保税租赁、售后回租、预付款融资、运营托管、应收账款融资、租赁资产转让、项目重组、资产证券化等项目中,提供深入全面的法律服务。
在从事航空公司法务及航空融资和租赁业务的同时,王罡律师经常协助客户处理中国航空法律法规及民航业国际条约方面的法律事务,业务涉及外国航空公司在华运营、代码共享及承运人间安排、双边航空协定、航权分配、股权收购和业务重组等等。
王罡律师也不时为银行业、租赁业及航空业的客户提供合规、投资、公司法、争议解决、破产等方面的律师服务。
王罡律师自2011年以来一直入选《法律行业研究》(LawBusinessResearch)旗下的国际律师名人录(Who'sWhoLegal),2014年以来一直入选ILFR1000顶级律师名录。2016以来,王罡律师被钱伯斯连续评为银行金融业务领域的“杰出律师”。在王罡律师的率领下,君合航空金融业务团队也自2016年起连续被钱伯斯列为第一级别(Band1)。
王罡律师目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担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会议专家。
教育背景
王罡律师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职业资格
王罡律师为中国执业律师,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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