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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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竹律师解答:
非法讨债罪的立案标准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威胁、跟踪或骚扰他人收取高息贷款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取高利借款形成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使用暴力或胁迫;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或骚扰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都应当依法惩处。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陈巧竹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43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北京市集佳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13101200311341541
主管机关:静安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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