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处罚(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罪主体)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处,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罪主体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强琴律师解答:
对于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定罪处罚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三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强琴律师介绍:
强琴
执业证号:16204201311785402,已执业:7年
执业机构: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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