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未到缴纳出资期限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黄晨曦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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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黄晨曦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68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大专

  执业机构:上海览峰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13101198410848246

  主管机关:静安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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