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未到缴纳出资期限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黄晨曦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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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黄晨曦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68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大专
执业机构:上海览峰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13101198410848246
主管机关:静安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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