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旭光律师解答哪些行为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处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不包括)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田旭光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哪些行为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处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不包括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田旭光律师介绍:
田旭光男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专职A201413010400202015年03月01日113012016104090622016年08月10日2016年08月10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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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哪些行为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处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不包括
田旭光律师解答:
下列行为属于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丢失发票的;损坏的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印制发票的企业遗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未按要求建立发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立专人保管专用发票的;未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专用发票存放场所的;未经国税机关检查,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
法律依据
第50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遗失发票;
(二)损毁(撕毁)发票的;
(三)遗失或者擅自销毁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的;
(四)未按规定上缴作废发票的;
(5)印制发票的企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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