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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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永韬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包括: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何永韬律师介绍:

  姓名:何永韬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0210949318

  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19200177030374

  执业时间

  2002-05-09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所读专业:最高,学历:本科

  取得,学历时间:最高学位

  学士学位

  取得学位时间

  本年度注册情况

  2018考核过程中

  奖励信息

  行业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或授予称号)

  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其他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应当记载的奖励信息

  警示信息

  其他经惩委会认定应警示的行为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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