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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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韬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包括: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何永韬律师介绍:
姓名:何永韬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0210949318
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19200177030374
执业时间
2002-05-09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所读专业:最高,学历:本科
取得,学历时间:最高学位
学士学位
取得学位时间
本年度注册情况
2018考核过程中
奖励信息
行业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或授予称号)
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其他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应当记载的奖励信息
警示信息
其他经惩委会认定应警示的行为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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