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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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莉萍律师解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上讲,是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都应当依法惩处。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汶莉萍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55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朝阳综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198911309254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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