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触犯法律怎样办理(外国人在中国触犯法律怎样办手续)

  有外国人在中国坐牢的吗

  我是学法律的说一下自己的理解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中国船舶、航空器,适用中国法律。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实行对等和平等原则。所谓对等,就是如果该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实行某种限制,我国对他国公民也实施某种限制。

  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中国管不管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不需要高手来解释。

  希望你有耐心听我解释,首先是刑法理论怎么说的。

  首先简单阐明我国刑法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空间效力上,统共采用了四种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例外。

  属地原则是指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即发生在我国领土上的犯罪我们可以管(当然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不论是哪国人在我国领土犯罪。注意,该“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属人原则是对属地原则的补充,即只要是我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都要管!(由于不涉及外国人,和题主的问题无关)

  保护原则就很厉害了,

  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士)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用上了这条原则,不论你是哪国人不论在哪里我国刑法都对你有效。但是适用起来还是有两个前提,其所犯罪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且按犯罪地法律也受处罚的(同时违反了两地法律)。当然实际中没那么简单,我们待会儿再说。

  普遍原则解决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犯罪公约中所规定的国际性犯罪如何管辖的问题,这条也针对的是

  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士)

  在我国领域外犯了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毒品交易、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行为、反人道、灭绝种族、战争等等),我国会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适用我国刑法。简单说就是国际上一些重名昭著人人喊打的犯罪我国刑法也可以管。

  综上四条原则,不管不关是哪个国家的人干的,全球的犯罪只要侵害了我国利益甚至国际利益的,没有我国刑法不管的,看上去很牛X,不过实际上呢?

  回到现实中来,我们真的管不到那么多乱七八糟的犯罪。要用我国刑法审判一个人,我们首先需要我国警察逮捕他或她,以进入追诉程序。可是我国警察在其他主权国家是没有执法权的,毕竟这是人家的国家,你想来就来,还抓人送到我国审判,你也太不把别国放在眼里了。

  我国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应对各种犯罪时我们都有主动权,名义上想管都能管,管不到不要紧,最起码也可以为我们的国际舆论营造优势。现在管不了,之后和美国一样强大当了世界警察不就能管了?所以名义上的优势要留住。

  虽然我国警察没有境外执法权,但是要把一个罪犯送回国内启动追诉程序,还有很多种其他方法。比如国际刑警协助抓捕的国际通缉犯,移民遣返,劝返,引渡。引渡是最正式的一种,我国通过外交方式提出,有些和我国关系还算好的国家,他们愿意用本地警察抓住犯罪嫌疑人,送到我国接受审判。当然,这类国家不太多,目前粗略估计有39个国家

  (包括题主提到送台湾诈骗犯给我们的老挝)

  ,大部分都不是很有国际影响力的那种。至于那些不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一般以送到中国无法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判为理由拒绝,比如美国。这里插一句题外话,我国贪官为何逃到了与我国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依旧会受到我国审判,其实很多贪官都不是抓回来的,是我国司法人员去国外找到他们,通之以情,晓之以理,和平劝返的(参考天网行动)。

  还有例外一种情况,就是湄公河事件,怎么我国警察明明没有境外执法权,最后还跑国外抓了人呢?这里就不能单谈法律了,在这一块要有政治角力的因素。首先湄公河事件中有9名嫌疑人是泰国军人,泰方虽然和我国有引渡条约,但是没有做出让步,他们是由泰国的军事法庭审判的。剩下的就是糯康等毒枭,我们为了亲自抓捕,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其中也包括和老挝、缅甸两国谈判协商,才达成了我国专案组负责抓捕,老、缅两国警方协助配合的局面。这种局面要我们国家足够强大才能做到,否则人家根本不理你。

  如果你觉得太长不想看,只想知道个结论的

  那我回答你的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触犯中国刑法,中国管,也不管(逃

  有没有外国人在中国因为触犯法律被判处死刑的案例

  其实已经有好多例子了。我这里说的“被判处死刑”只包括被判处死立执(还没来得及执行等情况)和已经执行死刑的情况。

  1.赤野光信(日籍)

  2006年9月,此人企图将约2.5公斤的冰毒从大连机场走私往日本时被捕,2008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死刑。此人在65岁高龄时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2.武田辉夫(日籍)

  因走私、贩卖毒品罪被执行死刑。此人长期在我国从事贩毒活动,并且找人走私入日本国内。森胜男、鹈饲德博就是他雇用的“搬运工”。

  3.鹈饲博德(日籍)

  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4.森胜男(日籍)

  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5.詹妮斯?林顿(南非籍)

  因涉毒类犯罪被执行死刑。

  6.阿克毛(英籍)

  2007年9月12日,巴基斯坦裔英国人阿克毛从塔吉克斯坦携带4公斤海洛因抵达我国乌市被查获,后被判死刑并于2009年执行注射死刑。

  7.瑙坎(缅籍)

  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8.桑康·乍萨(泰籍)

  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9.依莱(无国籍)

  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10.扎西卡(老挝籍)

  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11.金某(韩籍)

  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12.白某(韩籍)

  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13.张某(韩籍)

  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14.申某(韩籍)

  在2001年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15.大爬(缅籍)

  以故意杀人罪、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

  16.岩温龙(缅籍)

  故意杀人罪、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

  17.周卓芬(缅籍)

  该妇女因涉嫌毒品类犯罪于2002年3月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18.晏宽(缅籍)

  于2007年10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19.陈培林(老挝籍)

  因跨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被宜宾市中院判处死刑。

  20.菲利普(德国籍)

  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厦门市中院判处死刑。

  21.李安东(意大利籍)、山口隆一(日籍)

  李安东、山口隆一为美国政府搜集我国情报,策划武装暴动、谋杀我国家元首及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首长,两被告均处死刑。

  1951年8月17日李安东和山口隆一二人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2.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加拿大籍)

  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21年8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进入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

  23.*.德兰诺瓦(意大利籍)

  因杀死中国妇女郭梁氏而被判死刑并于清朝道光年间被执行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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