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试用期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试用期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条,试用期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舒波律师解答:

  试用期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舒波律师介绍:

  舒波,执业证号:(15101201110529724)(信息完善中……)

  性别:男,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律师职称:无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开始执业时间:2011-12-29

  执业机构: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所电话:028-88638913-0

  联系电话:15881147646电子邮箱:240562156@qq.com

  擅长领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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