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外商投资备案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网站29日公布消息显示,《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决定》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由于并买、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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