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龙律师解答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要求(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和效果)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董云龙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要求,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和效果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董云龙律师介绍:

  董云龙

  律师事务所: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性别:男

  执业证号:15101200020401188

  律师类别: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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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要求,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和效果

  董云龙律师解答:

   对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以下补救措施: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等。例如,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后,被授权的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无权代理行为,使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作为代理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当事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撤销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害。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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