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是(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李东来律师解答:
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一个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他的个人财产。
自然,一个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欺诈、胁迫手段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李东来律师介绍:
姓名:李东来
英文名
性别:男
所属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业类型专职
资格证号A20092202030714
取得律师资格证时间2010年03月01日
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354
取得律师执业证时间2013年03月01日
在深圳开始执业时间2013年03月01日
政治面貌群众
工作语言汉语
擅长领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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