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债权人是否有权处理抵押物)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简述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债权人是否有权处理抵押物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黄江华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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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黄江华律师介绍:

  姓名:黄江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执业机构: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710735509

  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A20034401000321

  执业时间

  2017-06-26

  毕业院校:广东商学院(现广东财经大学)

  所读专业:最高,学历:本科

  取得,学历时间:最高学位

  取得学位时间

  本年度注册情况

  2018考核过程中

  奖励信息

  行业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或授予称号)

  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其他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应当记载的奖励信息

  警示信息

  其他经惩委会认定应警示的行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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