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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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宏杰律师解答: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设施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顾宏杰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39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国鑫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910544105
主管机关:普陀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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