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什么意义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什么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什么影响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顾宏杰律师解答: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设施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顾宏杰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39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国鑫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910544105

  主管机关:普陀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本站声明:该内容为地方律师司法局官网数据,于本站无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