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产权(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产,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陈健斌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关于房屋产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变更而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变更而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陈健斌律师介绍:
"身份信息姓名陈健斌性别:男,民族汉族,执业机构: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199510399316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199572020602执业时间1995-12-18毕业院校英国赫尔大学所读专业国际商法最高,学历硕士取得,学历时间最高学位硕士学位取得学位时间本年度注册情况2018考核过程中奖励信息行业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或授予称号)ALB2017年客户首选律师2016年度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主任奖年度“法律精英100强”年度“法律精英100强”陈健斌律师在2017年度工作突出,被评为“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健斌律师2017年度撰写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伊朗法律环境报告》论文被授予“理论成果奖二等奖”。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执业20年贡献奖其他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应当记载的奖励信息2015年度业务成果奖警示信息其他经惩委会认定应警示的行为
擅长领域: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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