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顺序(质权和抵押权的顺位)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顺,质权和抵押权的顺位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史秋玉律师解答:

   质押和抵押的优先顺序是:先抵押登记,后质押,最后抵押未登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或者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取得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归债权人所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转移财产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发生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史秋玉律师介绍:

  律师信息姓名史秋玉性别:女,执业证号:11101201911077012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状态:执业,执业机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机构信息事务所中文全称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72776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执业状态:正常办公电话84417799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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