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成律师解答什么情况下能拒绝收房押金(什么情况下能拒绝收房子)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王希成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什么情况下能拒绝收房押金,什么情况下能拒绝收房子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王希成律师介绍:

  王希成

  执业证号:16301201110149279,已执业:9年

  执业机构: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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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什么情况下能拒绝收房押金,什么情况下能拒绝收房子

  王希成律师解答:

   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有: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已交付使用,但经核实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或者卖方延期交房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房屋主体结构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鉴定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买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不履行,权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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