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砚鸿律师解答保证期间的中断中止(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陈砚鸿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证期间的中断中止,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陈砚鸿律师介绍:

  陈砚鸿女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专职A200813010403912008年01月01日113012010117533272010年01月01日2010年01月01日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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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保证期间的中断中止,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中断

  陈砚鸿律师解答:

   保证期间不能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单独适用保证期间时,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适用时,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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