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异议什么时候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规定)

  

一、劳动仲裁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管辖权,明确当事人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的管辖,按照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该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也是该法立法应遵循的标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便利、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为原则。

  

二、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仲裁申请。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2.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造成的中断。自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期限应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终止。

  

三、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法院?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职工与当事人之间工资关系的所在地,是指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的所在地。

  仲裁管辖遵循区域优先、分级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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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打算提起仲裁,他必须首先确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并确保他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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