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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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嘉毅律师解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人公司只有一个出资人,即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制定这个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韩嘉毅律师介绍:

  律师信息姓名韩嘉毅性别:男,执业证号:11101199510610346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状态:执业,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机构信息事务所中文全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4005689575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执业状态:正常办公电话58137799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7层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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