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的(变更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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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文律师解答:
变更监护纠纷处理方式:对是否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根据其他监护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资格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与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郑文文律师介绍:
郑文文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科研部、武汉当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负责企业法务工作,现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企业风险控制,常年为企业日常经营、用工风险防范、合同交易、制度建设、股东权益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处置多起劳动纠纷、加工承揽、租赁、买卖、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纠纷案件,曾代表用人单位处置近300人的集体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各类用工风险案例,涉足机械制造、化工、房地产、物业、金融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的企业经营风险尤其是用工风险、制度风险、合同风险防范经验,在企业用工、合同交易、制度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和应对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郑文文律师执业证:
1420120171079289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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