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诉讼时效过期了怎样办理(担保人诉讼时效过期了怎样办理解除)

  主债务讼诉时效届满后的补救规则

  实务中,由于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时效届满,将丧失胜诉权。如何在主债务讼诉时效届满后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下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新文本上签字并自愿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属于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人未在文本上签字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仅有债务人签字的文本,对担保人不生效。

  案例一:

  来源:某银行与物资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1号

  法院观点:

  某银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李某主张担保权,故为本案讼争债权所设定的抵押权,因某银行未即时行使而消灭。

  物资公司虽然于

  2000

  日与某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借款合同》中的结息情况予以变更。但该协议应视为是物资公司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重新确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该新的法律关系,作为《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李某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双方也未再就该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签订担保协议。故李某不应对该债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

  来源:某银行与某工厂、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鲁商终字第375号

  法院观点:

  某银行与某工厂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998年6月29日至2000年6月29日,

  本案诉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截至

  2002

  月29

  日届满,

  本案的抵押权设定于1998年6月29日,

  本案某银行提供的最早的一份催款函日期为

  2004

  日,一审法院也已认定某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借款本息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借款本息的从权利抵押权也应视为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因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一审法院认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

  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是其对原贷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

  但该批复只是对借款合同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并未提及适用担保物权,这仅是对诉讼时效届满后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规定,该批复并不适用担保物权。

  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并不产生对抵押担保“重新确认”的效力,除非催收函内容有担保人愿意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符合担保合同成立要件。

  就本案而言,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但没有明确继续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催收函内容并不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抵押担保关系,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显然某工厂盖章行为并不能构成向某银行重新提供抵押担保,某银行因主合同约定借款本息已过诉讼时效,其已丧失抵押权。

  案例三:

  来源:某银行与田某、某制衣厂抵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68号

  法院观点:

  虽然某银行曾于2005年9月2日就未受清偿的债务向某制衣厂进行了催收,产生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应当计算至

  2007

  日。但某制衣厂在经催收后并未履行债务,亦不存在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或中断的其他情形。某银行此后分别于2011

  年10

  月13

  日、2013

  年11

  月11

  日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向某制衣厂催收债务,但不论该两次催收的债务是否包括本案抵押所涉的主债权,都可以认定该主债权在公告催收前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

  某银行至迟应当于

  2009

  日向田某主张抵押权。但某银行在法定期限内并未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向抵押人田某主张权利,某银行已因其自身原因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

  、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时,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连续性催收,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

  如主债权于2010年3月20日到期,则诉讼时效于2012年3月19日届满,债权人须在2012年3月19日前进行书面催收。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未催收,再于2013、2014年进行催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目前,诉讼时效已改为三年,故债权人应在每个三年时效届满前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以此确保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债权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确认,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的延续,而是对原债权债务重新进行确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催收单并不能对担保人生效。

  在主债务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应在文本中明确表述债务人自愿重新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于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同时,要求债务人盖章、签字,并审查签字人的权限。

  若文本内容不够清楚、且仅有债务人盖章,债务人之后有可能抗辩自己只是确认债务金额,并非同意重新还债。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债权人应事先制定内容完备的文本,并监督签字全过程。

  (2)

  在主债务重新确认后,债权人仍想要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需要担保人重新出具书面文本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仅有债务人签字的文本,对担保人并不起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请问,作为担保人有时效吗没被起诉几年过后还会被追究责任吗非常感谢

  据您所述,试作如下分析解答:借贷(合同)主债务人有诉讼时效(可抗辩),你所说担保人在法律上又称保证人,你所作的担保,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看待,作为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一般需考虑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期)丶保证责任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办)(该期限的确定与主债务履行期关系密切相关)丶保证合同时效(保证人可抗辩)考虑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担责)开始计算时效(此时就无需考虑担保责任期限了)等有关。实务中各种情形十分复杂,题主所述情形不具体,所以存在可能承担诸多不确定法律后果可能。本人在办案实践中有数例成功案例(担保人或不担责或原告撤诉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中的细节非常非常非常重要。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详解请另联,可针对性提供解答服务。

  担保期限失效是何时

  担保期限失效一般是到期后两年,这两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失效;一般都会主张,主张后转为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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