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买卖婚姻的效力问题(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包办买卖婚姻的效力问,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王明玲律师解答: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离婚,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撤销权消灭后,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同居时间较短,或虽同居时间较长,但未确立夫妻关系,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取消婚姻的请求应在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王明玲律师介绍:

  姓名:王明玲

  性别:女

  执业证号:11101201111745892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290B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

  执业状态:正常办公电话010-50959999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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