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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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重旭律师解答:
无行为能力人认定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条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前款规定适用于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追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可以独立进行纯有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卢重旭律师介绍:
卢重旭律师
性别:男
级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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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重旭,男,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4-1998年就读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2003-2006年进修于中山大学。
1998-2005年,工作于东莞市台资万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5-2010年,就职于广州钜龙投资实业集团公司。
2010-2014年,工作于广州宏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4-2016年,工作于广西梧州中国联通梧州分公司。
2016年起加入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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