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红律师解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罪名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吴继红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吴继红律师介绍:

  吴继红

  执业证号:16201199311305417,已执业:27年

  执业机构: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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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罪名

  吴继红律师解答: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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